苗栗縣開礦國小個人資料保護區
■作業依據: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: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;其有變更者,亦同:
一、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。
二、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。
三、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。
四、 個人資料之類別。
為保護個人資料之機密性及完整性,若您覺得您有個資被外洩的疑慮,歡迎隨時與我們連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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